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发展需要,拟定航道技术等级,按照航道技术等级管理权限经批准后作为航道管理和确定临河、跨河、过河设施、过船建筑物以及航道建设标准的依据。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