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已废止航道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在用地计划中安排。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可以通过划拨方式取得。沿线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航道工程建设用地征收和补偿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