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第五条已废止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水利、国土资源等部门,依据统筹兼顾、综合利用的原则,结合水资源等有关专业规划,依法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规划,按照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