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航道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航道建设、养护资金的投入,促进航道事业的发展。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