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废止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航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航道管理机构负责航道管理的具体工作。发展改革、规划、水利、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航道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