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要求疏浚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