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五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行为之一的,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