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清除违章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