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由航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限期疏浚、清障、清除打捞物、施工遗留物和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