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已废止航道规费的征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航道规费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坐支、挪用。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