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因生产排放、装卸作业等造成航道淤浅的,由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负责疏浚。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