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对妨碍通航、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复、改建。

因公路、航道、水利发展需要改建的,由改建单位负责。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