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对妨碍通航、危及航行安全的桥梁,权属单位应当按照通航技术等级标准进行修复、改建。因公路、航道、水利发展需要改建的,由改建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