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七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在通航水域进行工程建设的,施工前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与监督放线;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航道管理机构参加。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施工遗留物,拆除临时搭建的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