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六条已废止航道、航道边坡及其外侧十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助航、导航、交通安全的标志、标牌和其他设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