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五条已废止在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符合防洪标准、航道规划、通航标准和航道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在一至六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在七级和等外级航道上建设拦河闸坝,应当事先书面征求所在地县级航道管理机构的意见,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