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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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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
第十二条
已废止
航道两侧绿化的建设和管理,由权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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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