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第三章 养护和管理第十一条已废止航道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布航道变迁、航标移动、航道尺度和航道、船闸施工作业等航道通告。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