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章 植被保护第八条有效盆周山区、川西南和沱江、涪江、嘉陵江流域的丘陵、山地,应当建立水源涵养林体系。水源涵养体系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性和更新性采伐,不准皆伐。水源涵养林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