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章 植被保护第七条有效主伐林区的森林采伐实行指标控制,控制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以县为单位,年用材林采伐量必须少于生长量。采伐1亩林木,必须更新植造1亩以上。已采伐尚未更新的采伐迹地,由原采伐单位负责限期更新造林,并封山育林20年,确保恢复植被。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