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盆周山区、川西南和沱江、涪江、嘉陵江流域的丘陵、山地,应当建立水源涵养林体系。

水源涵养体系的林木,只能进行抚育性和更新性采伐,不准皆伐。

水源涵养林体系的建立,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制定规划,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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