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二章 植被保护第九条有效盆地内各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群众,因地制宜,充分利用荒山、荒坡和房前屋后植树种草,提高植被覆盖率,收益为种植者所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