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下列地区的植被应当重点保护,除经依法批准间伐和合理放牧外,禁止采伐和损害:

(一)金沙江流域的干热河谷和岷江上游的半干旱河谷;

(二)高山峡谷的阳坡、川西北山地的阳坡和川西北高原1000亩以下的块状林地;

(三)金沙江、雅砻江、大渡河、青衣江、岷江、沱江、涪江、嘉陵江、渠江、汉水及其流域面积在1万平方公里以上的主要支流发源地的20平方公里范围内;

(四)所有江河的护岸林。

上列重点保护地区林木的间伐,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