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主伐林区的森林采伐实行指标控制,控制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订。以县为单位,年用材林采伐量必须少于生长量。

采伐1亩林木,必须更新植造1亩以上。

已采伐尚未更新的采伐迹地,由原采伐单位负责限期更新造林,并封山育林20年,确保恢复植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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