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六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三条有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