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土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小流域综合治理成绩显著的;

(二)在植被保护、土壤保护、水源保护工作中有重大贡献的;

(三)检举揭发破坏水源涵养保护工程行为,避免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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