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二十条有效全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综合规划,由省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州、县的水源涵养保护规划,由市、州、县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