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水源涵养保护的大、中型项目,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小型水源涵养保护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报经县级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土管理部门批准。所需资金由集体、个人自筹,地方给予必要的扶持。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