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五章 综合管理第十九条有效长江水源涵养保护工作,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级国土管理部门综合协调,农牧、林业、水利、电力、地矿、交通、城建、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各负其责,互相支持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