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壤保护第十四条有效泥石流、滑坡易发区和崩山危险区,禁止开矿、挖沙、采石。主要江河常年洪水位以上两岸的200米范围内,未经批准,不得挖沙、淘金、采石、取土。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