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长江水源涵养保护条例/第三章 土壤保护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江河两岸成片开发非耕地种植农作物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