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条已废止机动车辆必须保持车容整洁,不得向车外抛撒废弃物。运输散体、流体物料的车辆必须装载适量,封盖严密,防止撒漏。禁止向铁路两侧、河道和未经批准的海域丢弃、倾倒废弃物。畜力车不得进入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和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的城区(上述区域的农村除外);进入县级市的城区,必须配备粪兜和清洁工具。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