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公共场所,禁止随地吐口香糖、吐痰、便溺,乱倒粪便、污水,乱丢瓜果皮核、纸屑、烟蒂和包装物等杂物。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