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已废止建设工程施工必须做到:(一)在批准占地范围内作业;(二)临街的应当设置不低于一点八米的围挡;(三)施工车辆不得污染施工场地以外的路面;(四)按规定设置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建设工程竣工时,施工单位必须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及施工设施。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