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因修缮或者装修房屋、疏通排水设施、进行绿化及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产生的污泥、渣土、枝叶等废弃物,责任人应当及时清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