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在山、石等自然景物上刻、凿文字或者图案的,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