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二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户外广告、临街画廊、橱窗、广告栏、宣传栏牌、招贴栏、阅报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匾、灯箱、雕塑等,应当与街景协调,保持整洁、牢固、美观。破损残缺、不洁的,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整修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2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