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六章 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和补选第四十六条已修改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和辞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