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和人民政府举报,也可以向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