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已修改

村民委员会成员出现缺额时,应当在三个月内补选。补选村民委员会的主任或者两名以上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选举程序和方法进行。补选村民委员会一名成员,补选方法由村民委员会根据多数有选举权的村民的意见确定。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期到本届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为止。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