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Amended

罢免、补选村民委员会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和辞职,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民公告,并报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