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八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和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人民政府民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所在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颁发当选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