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五章 选举程序第三十九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成员全部选举产生并完成工作移交后,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选举的职责自行终止。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