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