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九条已修改村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主任和委员共五至九人组成,成员应当有一定代表性,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下,主持本村村民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推选一人担任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