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Amended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选举的宣传、动员工作,解答村民提出的有关选举方面的问题;

(二)拟定选举工作实施方案,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确定和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四)审查、登记并公布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五)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依法产生候选人,公布候选人名单;

(六)公布选举时间、地点和程序;

(七)审核代为领票、投票委托书,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名单;

(八)推选计票人、监票人和唱票人,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并报乡、民族乡、镇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备案;

(九)总结和上报选举工作情况,整理、建立选举工作档案;

(十)受理村民意见和申诉;

(十一)主持村民委员会工作移交;

(十二)负责处理其他有关选举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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