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村民委员会选举条例/第二章 选举工作机构及职责第十一条已修改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后,应当按照县级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指导小组确定的日期进行换届选举。提前或者延期换届选举不得超过三个月。村民委员会延期换届选举超过三个月的,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召集村民会议,由村民会议推选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举行换届选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