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改建自有用水设施,改建单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批准后,改建单位方可设计和施工。

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改建用水设施,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