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十条已废止经批准实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在工程竣工之日起十日内,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