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改建自有用水设施,改建单位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日内做出答复,经审查批准后,改建单位方可设计和施工。

自建供水设施单位改建用水设施,应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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