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供水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供水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一)擅自将自建供水设施管网系统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二)产生或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单位的用水管网与公共供水管网直接连接;(三)在水表井、闸门井安装水管或穿插其它管道以及倾倒垃圾或排放污水;(四)擅自拆卸、启封、动用总水表及公共供水设施;(五)在公共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六)盗用或转供市区公共供水。地方法规 · 石家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